Monday 20 June 2011

jury

常常在一些歐美的戲劇中看到"陪審團"的角色(近年來在台灣最有名的應該是1996年由John Grisham所著,並於2003年改編成電影的Runaway Jury,台灣譯為:失控的陪審團),就是會有一群人坐在法庭的一角,他們不發表意見,只是聽取審判的過程,最後給法官他們的看法。



每次看到這樣的劇情都是看看就算了,大概知道陪審團是在台灣不存在的制度,最近又看到相關的資訊,所以花了點時間了解一下甚麼是"陪審團",整理一下蒐集到的資料。

jury這個字源自於法文的juré (sworn的意思),陪審團一般是出現在adversarial-system(相對於inquisitorial systemadversarial-system在法律上指的是有辯論的兩方各指定一位在法律上的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在受到法律認證的人或是團體(法官或是陪審團)面前為自己在法庭上辯護,並且以此做為判斷案件事實依據的法律系統。


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至古日耳曼民族,當時是由一群高社會地位的男性針對罪案做調查並且對被告做出判決,而同樣的模式在中世紀的日耳曼發展成vehmic court(中世紀源自威斯特伐利亞的法律系統,有時候會用秘密審訊的方式審理)的法律系統。在英格蘭的Anglo-Saxon(昂格魯薩克遜為在西元五至七世紀移居至不列顛的日耳曼民族)陪審團也參與調查的工作。


而對於陪審制最早的起源有各種說法,但最被學者認同的是在Norman conquest of England(諾曼地征服戰爭,指1066年法國諾曼第公爵威廉對英格蘭的入侵和征服。這次征服改變了英格蘭的走向,從此英格蘭受到歐洲大陸的影響加深,而受到斯堪的納維亞的影響逐漸衰退。諾曼征服整個改變了英格蘭的文化,甚至是其語言。)之後,由法國傳至英國地區。


The Jury an 1861 painting of a British jury
在英國當陪審團認為法院的判決矛盾或是有失公平正義的時候,他們可以提出有說服力的案例來改變判決,所以陪審團的決定在法律上對未來的判決也是有影響力的。(稱為Jury equity)


同時,陪審團也有可能做出無視法律(Jury nullification)的結論,意思是即使在判決中被告罪證確鑿但陪審團認為其判決有失公平正義時有可能會提出無罪裁決的結果。因為這樣的制度曾經使得殺害黑人的白人主義者被全員接是白人的陪審團判無罪的案例。


而在現在的法律制度上(泛指的是有陪審團制度的國家),陪審團透過合法接收的證據、說詞來審判事實(triers of fact),而法官則針對法律做出判決(triers of law),如果說判決是不經過陪審團的(指的是事實的提問還有法律的提問都由法官執行)那這樣的審判方式稱為bench trial


此外關於陪審團的要求每個地方也有不同,通常刑事案件陪審團的人數為12個人(蘇格蘭則有15個人的制度),民事案件則是有6位陪審員但在美國以外的國家以及加拿大幾乎沒有在民事案件使用陪審團制度,一般陪審團的遴選必須避開擔任警察、軍人或是政府首長以及法學院學生(簡單的說就是要由法律的非專業者來擔任!),但在一些非英語系國家也有在刑事案件的陪審團中安排專業的法官或是法官與陪審員一起擔任陪審團的制度。在美國只要你是美國公民年滿21歲就有義務擔任陪審員,除非你有特殊的原因才可以申請拒絕(跟我們的義務役有點像...),在擔任陪審員的這段時間不論你在哪邊工作你的公司都必須讓你請假(據說因為擔任陪審員屬於公事,所以公司在這段時間必須照付薪水),同時法院也會付你一天大約15美元的薪水。


因為這是國民的義務,所以你要是沒有適當理由而缺席就像我們逃兵役一樣會有法律責任的,在當地會被視為"藐視法律"。


陪審團的選取是隨機抽選出在該法律管轄區內符合陪審團資格的人,另外還要選出後補的陪審員以便在原本的陪審員因故無法繼續參與審理時可以隨時補上,後補的陪審員一樣要聽取法庭上的證詞,只是他們在遞補上陪審團之前不參與陪審團的討論。最後還要在陪審團中選出一位"主席"( "foreman" or "presiding juror"),主席會在法庭上代表整個陪審團提問以及宣布陪審團的裁決。


ps.我是覺得把當陪審員做為義務役好像比當兵還有意義...(至少不會變笨...)


參考資料:
WIKI
陪審團
陪審制
Norman Conquest
陪審團是怎麼來的?(by羅義爾)
失控的陪審團 - 談法律觀感
jury duty sc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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